为了推动、激励我院师生积极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活动,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,促进学生知识、能力、素质全面发展,为此,上海工商经济进修学院决定对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奖者予以奖励。为规范对各类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者的奖励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对象
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和指导老师。
二、奖励范围
(一)经学院批准参加,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地厅级以上的各类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。
(二)经学院批准参加,由政府部门所属学会及其它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。
二、奖励标准
(一)获国家级各类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师分别奖励现金3000元、2000元、10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2000元、1000元、600元。
(二)获省、部级各类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师分别奖励现金800元、600元、4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600元、400元、200元。
(三)获地厅级各类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教师分别奖励现金600元、400元、300元;学生分别奖励现金400元、300元、200元。
(四)参赛未获奖的指导教师按照同一级别三等奖的50%进行奖励。
三、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(含多名教师)按同类同级别学生奖项的奖金奖励。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几个奖项的,按最高奖项奖励。
四、团体奖的奖金为同类同级别获奖选手(最高奖项)奖金的二分之一。
五、最佳组织奖的奖金为同类同级别获奖选手(最高奖项)奖金的四分之一。
六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本制度解释权归上海工商经济进修学院教务处。 |